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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ities · throughline2023-05-24

言论自由,保护的是谁

一句话:这一集用五个横跨两百年的最高法院判例串起美国言论自由观念史,拆穿一个天真的想象——第一修正案从来不是一套写得清清楚楚、一以贯之保护弱者的规则;它每一次转弯保护谁、惩罚谁,往往取决于说话的人是谁,以及这个国家当时正在怕什么。

来龙去脉

本集是访谈体:主持人 Ramtin Arablouei 与 Rund Abdelfatah 全程与迈阿密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安妮·弗兰克斯(Mary Anne Franks)对谈,用几个标志性判例,把"言论自由"从一句宪法文本,一路讲到今天的社交媒体。

一份写在政治交易里的文本(1791):1791 年 12 月 15 日,《权利法案》获批准,第一修正案由此生效。弗兰克斯提醒,很多人以为它专门讲"言论自由",其实文本一次保护了五件事——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向政府请愿的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它之所以排在"第一",纯属意外:按她的说法,国会最初提交批准的修正案里,排在它前面的那两条压根没能获批,它才递补上位。更重要的是,宪法本身在当年极具争议,《权利法案》是为了安抚那些担心中央集权、害怕"重演英国王权"的人而做出的政治妥协——连"言论的自由"这个短语,制宪者当时具体想表达什么,弗兰克斯用了一个词形容:黑箱。"我们并不真的知道他们指的是什么。"

例外来得比想象中快(1798-1919):黄金年代从未存在过。第一修正案批准仅仅七年后,1798 年,国会自己就通过了《外侨与煽动叛乱法》,公然限制美国人批评政府的权利。一个多世纪后,历史重演:美国参战一战两个月后,国会又通过《1917 年间谍法》,禁止获取、传播可能被用来对抗美国的国防信息,也把阻挠征兵定为刑事犯罪。就是在这部法律之下,两名社会主义者查尔斯·申克(Charles Schenck)与伊丽莎白·贝尔(Elizabeth Baer)医生因散发反对征兵的传单被定罪——案子后来以"申克诉美国案"留名。南北战争老兵、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判词里提出了后来最有名的言论自由测试之一:"清晰而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批评、挑衅性的话可以说,但不能构成迫在眉睫的现实危险。他还留下一句流传更广的比喻——在剧院里谎报火警。弗兰克斯特别提醒,这句话在当时其实不完全是比喻:当年确实发生过因剧院谎报火警引发人群踩踏致死的真实事件,"谎报火警"讲的曾经是刚刚发生过的事,而不是纯粹假想的极端案例。

同一套逻辑,判给谁完全不同:安妮塔·惠特尼(1927):"清晰而现存的危险"测试之后演变出更宽泛的"不良倾向"(bad tendency)标准,而它最著名的受害者,是女权主义者、争取妇女投票权的活动家、也是和平主义者的安妮塔·惠特尼(Anita Whitney)。她在奥克兰市女性公民中心发表演讲,讲的是非裔美国人受到的经济与政治剥夺,也详细讲述了美国的私刑史——语气与手法让人想起艾达·威尔斯(Ida Wells)——暗示美国如果要兑现自己的承诺,就必须正视这段可耻的历史。演讲结束,她当场被捕,罪名来自加州一部与联邦《间谍与煽动叛乱法》如出一辙的法律——"刑事工团主义"法,本质是禁止以暴力手段鼓吹经济或社会变革。州检方给出的理由是:惠特尼帮助创立了"共产主义劳工党",而这个党据称打算用暴力推翻政府。她被定罪,案件轰动一时,不少同情者呼吁州长赦免她,她却拒绝了:"我没有什么需要被赦免的。"她还反过来告诉记者,州长如果真想赦免谁,应该去赦免那些处境比她糟糕得多、遭遇了远比她恶劣的对待的男性囚犯。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在"不良倾向"逻辑上又加了一码,认定她的言论足以威胁公共福祉、州权范围之内可以取缔。但这起案子也留下了一段后来被反复引用的文字——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单独撰写了一份协同意见,霍姆斯也加入其中,写下了那句关于"更多言论"的名言。弗兰克斯特别强调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这份漂亮的意见书,并没有让惠特尼脱罪。无论这套理论听起来多么保护异见、多么保护挑衅性言论,惠特尼本人从未真正被它保护过。

三K党的营火,烧穿了旧判例(1969):真正推翻惠特尼案先例的,是四十多年后一个三K党头目的案子。克拉伦斯·布兰登堡(Clarence Brandenburg)主动打电话给记者,要求对方带上摄影师,把他即将参加的集会全程拍下来。集会现场,他身穿全套三K党礼服,对着一群戴头罩的听众发表演讲,说如果白人还要继续受到总统、国会与最高法院的"压迫",他们"或许不得不采取"——他自己造了个词——"revengeance"(复仇行动)。现场焚烧十字架,人群携带武器,使用针对黑人和犹太人的种族与宗教侮辱性词汇。这段演讲不只上了地方新闻,还登上了全国新闻。布兰登堡因此依俄亥俄州法律被定罪,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结果与惠特尼案截然相反——最高法院宣布惠特尼案判错了,转而确立"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imminent lawless action)测试:除非说话者确实意图煽动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且这种行动很可能真的发生,否则不能禁止其言论。这是一套对言论极度保护的新标准。弗兰克斯用一句话总结这次判例翻转带来的观感:"法院对女权主义和种族平等说不,对三K党说是。"

报纸的呼吸空间,平台的免死金牌:进入 1970 到 90 年代,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悄悄扩大到企业——色情行业、烟草行业都靠它打赢过官司,与此同时,民权活动人士、劳工权益倡导者偶尔也能借它胜诉。同一时期,1960 年代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另一套关键规则:一份由民权活动人士出资刊登的广告,因为对警方处置某次抗议的描述出现事实错误,被涉事的执法官员以诽谤罪起诉。最高法院裁定,除非能证明报社明知内容虚假、或对"极可能虚假"这件事采取了放任不管的鲁莽态度,否则身为公众人物的原告不能就诽谤获得赔偿——媒体因此获得了"呼吸空间":允许犯错,只要不是明知故犯或鲁莽行事。半个世纪后,这套逻辑的极限被"Dominion 诉福克斯案"测试——Dominion 投票系统公司指控福克斯明知虚假仍散播针对该公司的不实报道,损害其生意;此案后来庭外和解。但弗兰克斯提醒,福克斯遭遇的这种问责,社交媒体平台几乎从未承受过:1996 年通过的"230 条款",本意是让互联网免于监管、得以自由生长,却在司法解释中演变成一道专属于科技平台的免责盾牌——普通媒体明知虚假仍要担责,平台却可以放大任何谣言、散布虚假信息,"甚至间接导致有人丧命",却连被告上法庭的资格都没有。就在这期节目录制的前一周,最高法院刚判完"Taamneh 诉推特案"与"Gonzalez 诉谷歌案"——恐怖袭击遇难者家属指控平台为 ISIS 成员的串联与传播提供了便利、间接助长了袭击。法院最终认定平台在这两起具体案情中不构成责任,却刻意没有触碰"230 条款该不该继续赋予平台这层豁免"这个更大的问题,某种意义上是把皮球踢回了国会。与此同时,佛罗里达与得克萨斯两州正推动一类几乎是镜像的立法:不是要求平台为放任的内容负责,而是反过来强迫平台把某些内容留在架上、不许下架——这把问题引向另一个方向:社交媒体公司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决定"不说什么",这本身算不算它们自己的言论自由。

一个骚扰者说"我只是喜欢她":康特曼案的未决之问:节目录制时,最高法院刚受理不久、尚未宣判的"康特曼诉科罗拉多州案",被弗兰克斯视为下一个真正的分水岭。案子的表面事实很直白:一名男子迷恋上科罗拉多州的一位本地音乐人,通过 Facebook Messenger 给她发送成千上万条消息;她试图屏蔽、试图躲避,他却越来越执着地在信息里暗示自己一直在观察她、把两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的对话当真。他最终依科罗拉多州反跟踪骚扰法被定罪。案子本该到此为止,但被告康特曼(Counterman)主张自己有第一修正案权利为自己的言论辩护——援引的是"真实威胁"(true threats)例外条款:在他看来,要认定一句话构成"真实威胁",不仅要让一个理性旁观者感到恐惧,说话者本人还必须主观上就是想让对方害怕。他的说法是:"我不是想吓唬她,我只是真的很喜欢她。"这起案子最让弗兰克斯不安的地方,不只是最高法院居然受理了这个"本不该被受理"的案子,更在于庭审现场的气氛——首席大法官当庭念出几条骚扰短信,还开玩笑说自己"也说过类似的话"。弗兰克斯担心,这种基调意味着测试标准很可能被进一步收窄到只看"说话者内心究竟怎么想"——而这对跟踪骚扰案几乎是不可能达成的举证标准,因为跟踪骚扰本质上是一连串持续的行为,施害者的动机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多跟踪者甚至坚信自己"只要再送一次花、再打一个电话,对方总会回心转意"——而现实中,相当一部分跟踪骚扰案最终演变成命案。

核心论点与反直觉转折

弗兰克斯反复回到一句话:普通美国人以为第一修正案保护、禁止的东西,和法律实际写的、实际做的,中间有一道很大的缺口。几个反直觉的转折支撑起这句判断:

  • 从没有过"清清楚楚"的黄金年代:制宪者自己对"言论的自由"具体指什么语焉不详(弗兰克斯称之为"黑箱"),而国会在《权利法案》生效仅仅七年后就自己动手立法限制言论——第一修正案从诞生第一天起,就没有一天真正"确定、安全、有保障"过。
  • 同一套判例逻辑,倒向谁不是偶然:"清晰而现存的危险"/"不良倾向"测试判惠特尼有罪,"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测试判三K党头目无罪——四十多年间,测试标准本身在朝着更"保护言论"的方向进化,但谁真正享受到这份保护,前后判若两人。弗兰克斯把这次翻转说得很直白:法院对女权与种族平等说不,对三K党说是。
  • "更多言论"这句漂亮话,没有兑现给它本该保护的人:布兰代斯那段关于"言论自由能把人从非理性恐惧的枷锁中解放出来"的雄辩文字,成了后世反复引用的自由言论圣经,但它写在一份没能让惠特尼脱罪的协同意见里——理论上的胜利和现实中的保护,从一开始就不是一回事。
  • 企业发现了第一修正案是门好生意:曾经,第一修正案更多被视为进步派、公民自由派的武器;到了 1980、90 年代,保守派与大企业发现它同样可以用来捍卫利润、捍卫排斥他人的权利——色情行业、烟草行业都借此打赢过官司,"言论自由"这套语言本身没变,使用它的人和目的却在悄悄换防。
  • 抽象的中立原则底下,藏着一套关于"谁的言论重要"的预设:康特曼案里,法庭反复纠结的是骚扰者本人有没有"主观恶意",却没有人认真问同一个问题的另一半——为什么大家操心的是他表达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她不被持续骚扰、不被恐惧笼罩的权利?

引发思考的问题

  • Section 230 让社交媒体平台几乎不用为自己放大的谣言、谎言负责,而同样的行为放在一家电视台身上就要吃官司——你觉得算法帮你"推荐"出来的内容,平台该不该像编辑一份报纸那样对它负责?
  • 弗兰克斯说"仇恨言论"这个词太模糊,没人真正说得清它指什么。下次你在网上看到一句让你不舒服的话,想给它扣上"仇恨言论"的帽子之前,你能不能先说清楚:让你不舒服的,是这句话让你反感,还是它真的在威胁某个具体的人?
  • 康特曼案里,男方说"我没想吓唬她,我只是喜欢她"——如果你收到过让自己不舒服、但对方坚称"没有恶意"的持续私信,你觉得该由谁的感受来判断这是不是骚扰:发信息的人怎么想,还是收信息的人怎么感觉?
  • 同一套"保护言论"的判例逻辑,历史上先让一位女权活动家坐牢,几十年后又让一位三K党头目全身而退——如果规则本身在变得"更保护言论",为什么受益的人前后判若两人?你觉得一条规则"写得公平"和"用得公平",是一回事吗?
  • 节目结尾提到,得州和佛州想立法强迫社交媒体平台留下某些内容、不许删——如果你是一家平台的负责人,你觉得决定"不发什么"算不算你自己的言论自由?还是说,平台更像电话公司,本来就没资格挑内容?

金句直引

  • 玛丽·安妮·弗兰克斯(开场):"There is such a big gap, in some ways, between what the average American understands the First Amendment to say and to protect and what the law actually says."(普通美国人以为第一修正案说了什么、保护了什么,和法律实际写的东西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道很大的鸿沟。)
  • 玛丽·安妮·弗兰克斯(谈制宪者的原意):"It's a little bit of a black box. We don't really know what they meant by this."(这多少是个黑箱。我们并不真的知道他们当时想表达的是什么。)
  • 路易斯·布兰代斯(惠特尼案协同意见,经弗兰克斯引述朗读):"Fear of serious injury cannot alone justify suppression of speech and assembly. Men feared witches and burnt women. It is the function of speech to free men from the bondage of irrational fears."(仅仅害怕严重的伤害,不足以正当化对言论与集会的压制。人们曾经害怕女巫,于是烧死女人。言论的功能,正是把人从非理性恐惧的枷锁中解放出来。)
  • 安妮塔·惠特尼(面对赦免提议,经节目转述):"I have done nothing to be pardoned for."(我没有什么需要被赦免的。)
  • 玛丽·安妮·弗兰克斯(谈布兰登堡案判决翻转):"The court says no to feminism and racial equality and says yes to the KKK."(法院对女权主义和种族平等说不,对三K党说是。)
  • 玛丽·安妮·弗兰克斯(谈 230 条款):"You can boost all the bad speech you want. You can promote lies. You can spread disinformation. You can get people killed. And your defense is, you can't even bring me into court because of the statute called Section 230."(你可以随意放大任何恶劣言论,可以宣扬谎言,可以散布虚假信息,甚至间接害死人——而你的抗辩理由是,因为有"230 条款"这部法律,你根本没资格把我告上法庭。)
  • 玛丽·安妮·弗兰克斯(谈"仇恨言论"一词):"I would say the term hate speech, I think, is a particularly unhelpful term... It's about when we choose, and how principled are we when we choose it?"(我认为"仇恨言论"这个说法特别没有用……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什么时候选择划出例外,以及划这条线的时候,讲不讲原则。)
  • 康特曼(经弗兰克斯转述其庭审主张):"I didn't mean to upset her. I just really like her."(我没想让她不安,我只是真的很喜欢她。)
  • 玛丽·安妮·弗兰克斯(结尾):"Buried beneath every abstract, neutral principle is really a set of assumptions about whose speech matters and who's doesn't."(每一条听起来抽象、中立的原则底下,埋着的其实是一整套关于谁的言论重要、谁的不重要的预设。)

细节富矿与冷知识

  • 第一修正案能排到"第一",纯属程序上的意外:按弗兰克斯的说法,国会最初提交批准的修正案中,排在它前面的头两条压根没能获得批准,它才递补成了"第一"。
  • 申克诉美国案的两名被告,除了历史上更常被记住的查尔斯·申克,还有一位常被遗忘的同案被告——伊丽莎白·贝尔医生,源文明确点名,一并照录。
  • 霍姆斯那句流传最广的"在剧院里谎报火警"的比喻,在当年其实不完全是比喻:节目特别提到,当时剧院确实发生过因谎报火警引发人群踩踏致死的真实事件,这句话讲的曾经是刚刚发生过的事,而不是纯粹的假想极端案例。
  • 布兰登堡主动打电话邀请记者带摄影师到场,把自己整场种族主义集会拍成了"证据确凿"的影像记录——这场后来推翻整个判例先例的仇恨演讲,从筹备阶段起就是拍给镜头看的。
  • 惠特尼案的转折点,其实是她自己拒绝了外界为她争取的赦免机会,还反过来公开建议州长去赦免处境远比她糟糕的男性囚犯——这个姿态某种意义上比案件本身的判决更有力量。
  • 节目录制于 2023 年 5 月,就在前一周,最高法院刚宣判完 Taamneh 与 Gonzalez 两起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案子——这一集某种程度上是"实时新闻现场报道"与"两百年判例史"的混合体,播出后局势就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时间胶囊,未做后续更新)。
  • 节目末尾提到弗兰克斯正在写的新书《Fearless Speech》,当时预告 2024 年出版——这是录制当下的"未来时"细节,源文未提供更多信息,照录不做延伸。

跨域交叉

本集与同域的 民主死于一日之间 构成一组很扎实的互文:后者讲一部宪法、一套制度如何在一天之内被彻底掀翻,又要花十五年才能勉强拿回一部分;本集讲的是同一部宪法内部一条条款,两百年里如何在"保护弱者"与"保护强者"之间反复横跳——两集合在一起,几乎是同一个母题的两种讲法:写在纸面上的权利,从来不会自动兑现,兑现给谁,取决于当下的权力结构。与 爱的劳动 也有一层更松散但真实的呼应:那一集讲"爱"这个词如何被用来让一份实际存在的劳动免费化、隐形化;本集讲"言论自由"这个抽象原则如何在实践里悄悄挑人保护——两者共享同一种结构性的怀疑:越是标榜"人人平等适用"的语言,越值得追问它实际落在谁身上。acquired 与 science 两域现有条目暂无直接重叠,不强行挂接;但 Section 230 这个概念本身,未来如果 acquired 域出现 Meta、Google、Twitter 一类平台型公司的条目,几乎必然会被重新提起,届时值得回链。

待建页面

  • mary-anne-franks——迈阿密大学法学院教授,本集唯一的访谈对象与核心论点的提出者,著有《The Cult of the Constitution》,另有《Fearless Speech》即将出版,值得建 entity 页沉淀其学术脉络与代表性论述。
  • first-amendment——本集乃至整个 humanities 域法律史/宪政史条目的核心概念,值得单独建概念页,梳理判例演变的时间线,供后续条目复用。
  • section-230——互联网平台免责的关键法律概念,不仅是本集论点的落点,也极可能在 acquired 域未来涉及科技平台公司的条目里被再次用到,值得跨域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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